原则上来说,只要在此次交通意外发生之前,相关车型已经投保了强制性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之为
交强险),那么无论该车是否经过年度检验,都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在承担其理赔责任上的法律抗辩事由而进行免除
赔偿。
因此,在该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义务根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以及
保险合同条款,向受害方提供合理且充分的赔偿。
然而,对于该车辆还购买了其他商业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理赔责任则要视具体保单约定和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而定。
假如车辆未按期进行年检恰恰被列为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的免赔情形的话,保险公司无疑可以援引此条规定来拒绝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