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由于不愿意接受调职而遭到解雇的情况,能否得到相应的
赔偿,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对于调职的决定是否合法。
具体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在调整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那么这将被视为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自己的用工自主权。
在此种情况下,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
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主张用人单位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则该诉求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用人单位实施工作岗位调动的目的应当出于其生产经营的需要;
其次,调岗之后,劳动者的
工资待遇应与其原先的岗位基本持平;
再者,调岗的举动不能带有
侮辱或者惩罚性质;
最后,没有其它任何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违规情况存在。
然而,若用人单位在调岗操作过程中未能遵守以上规定,劳动者便可依照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
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另外,当调岗行为不符合上述标准时,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矿工等借口解雇劳动者,那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须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当于
经济补偿金二倍的
赔偿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坚守
劳动合同规定,不可轻易地调整工资和职位,但是用人单位也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和
保证不危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整工作岗位。
那么,如何定义何谓“合理调岗”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判定:
第
一,是否就调岗事宜达成共识。
即便劳动合同中并未明文规定调岗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不妨害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进行调岗,劳动者就不能无理拒绝接受,可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非是调岗的必要条件;
第
二,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是否实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不能出于报复、逼迫
辞职等恶意动机滥用调岗权力,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
三,用人单位调岗是否是为了自身生产经营的紧要所需。
因为用人单位调岗往往是由于经营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规律和要求。
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因工作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
如果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持有异议,应该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而非采取消极怠工的态度进行抵抗或对抗。
假如劳动者坚决不到新岗位就职,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实构成严重违纪行为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