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醉驾者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规定,他们就可以透过特定条件而得到赦免候审,不受
刑事处罚:
1.动动车位型: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并不是为了上路行驶,而是仅仅为了移动车辆,即便没有引发严重的事故。
2.紧急突发状况型:
由于事件性质较为突然,情形十分危急,且存在特殊的情境需求,必须要
驾驶机动车方能解决问题,尽管并未导致
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3.自主放弃驾驶型:
当事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一段路程之后,自行选择放弃继续驾驶,且并未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4.延迟性酒驾型:
酒后司机将其车辆停泊在酒店门外,然后稍作休息数个小时乃至过了一整晚再返回酒店取车驾驶,但此时其血液中的
酒精含量依旧超过酒驾标准。
5.未正式启动型:
驾驶者在意识到自己已经酒驾上路之时才能开始启动汽车。
6.醉驾
追尾型:
在
醉酒驾驶的环境之下,即便是被告人体内的血液酒精浓度较低,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属于追尾方,那么他理应对事故所导致的所有后果承担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
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