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工单位对服务时间超过十年的雇员进行
裁员所需要承担的
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如下:
首先,关于经济方面的
赔偿而言,需根据
当事人在本公司工作的实际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便可获得相当于其月度基本收入的赔偿款。
若该雇员的服务年限在六个月及以上但不满一年,其对应的
赔偿金额将参照一整年度的收入来计算;如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则仅可获得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上的补偿。
其次,如果用工单位在裁员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对上述服务年限超过十年的雇员进行辞退处理,那么他们需额外支付两倍于原来所需赔偿的款项。
最后,如雇员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论个人原因与否,用工单位都有权单方提出解除与其之间的
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任何的经济上的补偿或预先告知。
但是,在此种情形下,用工单位须提供充分
证据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有关解除
劳务关系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