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聘用期员工的解聘事宜,显然需遵守提前三天通知之规定;
然而在试用阶段,如果求职者未能达到雇主设定的合格标准,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即时的终止处理,而无需履行事先宣布的手续。
为了遏制某些用人单位滥用
试用期以谋取不当利益,
劳动合同法规中特意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条文,即当雇主在试用期间取消与员工达成的
劳动合同协议时,必须向
当事人清楚地解释具体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
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