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通常可以归纳于以下几个大类:
第
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担的
债务;在此类债务中,这些家庭消费开支,包含了家庭中的衣、食、住、行以及子女的教育等领域;
第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这里特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向外进行的经营活动所背负的债务,这些债务的收入已经转变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是被用来改善家庭生活的,那么这样的债务也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第
三,由于
医疗费用负担而产生的债务;在这个环节上,我们主要要看接受治疗的患者的身份如何,具体包括夫妻任意一方或者是具有法律规定义务的人员,如
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的人。
第
四,在履行抚养、
赡养义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夫妇们各自为他们应该尽到的抚养、赡养和扶养的法定责任,例如为必须受到抚养、赡养和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用、医药费和教育费用等,为了承担这些债务而产生了债务,这种债务因为属于履行法律义务所产生的,因此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有夫妇两人共同来承担。
第
五,为支付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内,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为了自己更好的职业发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支付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第
六,为支付合理且必要的社交费用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坐在一起吃饭甚至去参加婚礼等各种社交场合,都会产生一些应酬费用,这部分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成为贷款,会计师认为这类贷款也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最后,还有一类特殊情况,就是夫妇两人自行协商确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