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某一方成为无法独立进行
民事行为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或其民事行为受到限制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而对方为能够完全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成年人,那么配偶就会被认定为前述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首要
监护人;假如夫妻二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则无需监护人介入;但若双方皆非完整的民事行为
责任人,便不能够互为彼此的监护人。
《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