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口角纷争及肢体冲突一般并不被视为
家庭暴力的范畴。
所谓家庭暴力,其全称为家务侵害行为,特指发生在家宅内部人员之间的,以殴打、束缚、关押、禁锢、残忍或其他残酷手段针对
家庭成员的身躯、心理以及性的层面进行打击与摧毁的行为。
对于婚姻伴侣之间互斗施拳的行为的性质进行刻画定义,必须主要依赖于具体的微观细节信息才能做出决断,同时需要查看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家庭暴力的几个制约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