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与发展,针对
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亦随之制定并实施。
然而,对于取保候审能否前往异地等疑问,法律仍然暂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间内,
当事人原则上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地区;
若确有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本地者,务必事先获得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如侦查
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的批准。
而针对需要进行异地取证或调查的
刑事案件中的取保候审,当事人需首先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由保
证人担保或缴纳
保证金的申请,同时应提交
保证书以确保能够随传随到,方便配合司法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