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的签订中,职工愿意放弃参加
社会保险所产生的相关权益的约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社会保险的性质具有强制性,诗词社会保险已经被明确列入到法律规定之中作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责任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进行投资参保以及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个人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负责
代扣代缴。
尽管劳动者根据其真实意愿表示放弃社会保险权利,但是鉴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质与义务性,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无法擅自作出放弃的决定,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自签署之时起便失去了
法律效力。
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应以劳动者已主动承诺放弃社会保险来为自身逃避其中应承担的经济负担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和
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