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式职工的解聘事宜,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企业需提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
该
法规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劳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人员。
然而,若
劳动合同尚处于
试用期阶段,则并未对此类事宜设定严格的时限限制。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选择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下,以
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
强制性规定。
此举旨在预防可能出现的
劳动争议事件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用人单位无权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经过书面通知至相关
当事人。
否则,
解除劳动关系的
法律效力将无法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