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一旦法院启动法庭程序,即应在六个月内出具
判决书。
然而,若遇特殊情形需予延期,需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再延长六个月。
若仍需进一步延长时限的,则须上报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
对于对
一审判决负被告责任方产生异议者,他们有权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而判决书的下达时间可自上诉法院
立案之日算起,满三个月后方能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