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工伤事故导致第3至8肋骨共三处发生骨折,且经治疗后虽无明显功能障碍但存在轻微功能障碍,一般可判定为
十级伤残。
在此情况下,享有之
赔偿项目与金额如下:
1.由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
伤残补助金,以伤者实时
工资金额作为基准,数额为其发病前月平均工资的七个月;
2.待
劳动合同解除或是聘用关系终止之时,按照患病所在地有关部门所规定之具体实例如数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一笔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获得相应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