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
诉讼过程中,个人信用评级并不见得会出现不利影响。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如果在最终判决结果宣告之日起,涉案之人拥有履行相关法律裁决所规定义务的能力然而却故意拒绝履行的,在此情况下,他将会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之中。
其次,此时这位失信人士的信用记录势必会受到直接而明显的影响。
再者,当申请人针对已然生效的裁判要求
强制执行,且
被申请人无任何具有执行价值的资产之时,他们可以考虑与申请人进行协商,选择分期偿还
债务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
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二)以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