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在此强调一点,那就是在提
起诉讼要求
解除婚姻关系时并不存在所谓的“冷静期”的限制。
至于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我将仔细解释如下:
当夫妻二人决定在婚姻注册机构
提出离婚请求之时,自此时起往前推算整整30日之内,如有一方
当事人对
离婚事项产生了疑虑并意图撤回申请,他们有权向该婚姻注册机构表达这一意愿。
该婚姻将仍然保留其法定地位,夫妻之间的身份和权利关系仍将继续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未能在规定的30日内前往婚姻注册机构领取
离婚证书,则视作自动撤回
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