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被判定确实存在某项
犯罪行为,便有可能会留下
案底;
相反,若此刻协助
网络犯罪活动的
罪名没有被检方提
起诉讼,那便无案可查,其潜台词便是指这些
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
违法犯罪,他们属于“无罪”的范畴,即是无辜的。
然而在这种无罪的前提条件下,检察院自然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起诉,因此该事件无需走到审判阶段,从而也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
刑事判决。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自然而然地也不会留下所谓的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