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人民调解法》之规定,经由乡镇、街道及以上公安部门主持下进行的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自签署之日起便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各方均需严格不可因同一事件或者同一观点再次发起相关的法律
申诉程序。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有任何关于诉求内容或新收集到的
证据存在,
当事人仍然具有权利向当地法院展开
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
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
民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