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
当事人挪用资金并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之后,若遗留的挪用量达到一定规模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或是被用以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或者
违法活动,则依然会追究其
刑事责任。
其中,“挪用资金罪”是指特定类型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职责的过程中,逾越其职权范围,擅自将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公款擅自调入个人账户中进行使用或者借予他人;当所涉及的金额累积到一定程度,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却已累积较大的金额并拟用于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非法活动等情况,均应视作构成此类
犯罪行为的要素。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