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完成新的证件之后,公安机关会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地将旧证进行回收处理。
对于尚处于办理阶段,尚未圆满、完整申办完成的旧
身份证,并无需将其上交归还。
然而,经过更换的旧证通常已经达到了
有效期或者存在严重损坏现象,这样的情况下,这张身份证便失去了法定的效力属性。
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中,如各大企事业机构等,该失效身份证可能无法被识别和认可,因此我们建议您尽快将其交还给公安机关进行妥善处理。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
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
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
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
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