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入住的房产中,仍然需要正常缴纳相应的
物业费用。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业主负有依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交付物业费的法定义务。
而物业服务人员只要遵循了事先协议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地提供了相关物业服务,那么,即使业主并未实际接受或是不需接受此类物业服务,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清偿物业费的义务。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