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欠条中未载明
债权人姓名,并不影响其效力,除非
债务人可以提供确凿无疑的
证据来证明实际持有该欠条之人并非债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债务人对原告诉求债权人资格存在疑虑并提出相应证据进行反驳时,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
纠纷,法院可能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