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负担
违约金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已有明文规定,仅有两种特殊情形下,
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义务:
1、违反保密条款或竞业禁止约定;
2、劳动者在收受用人单位专设培训或给予优惠待遇之后,未能遵守服务期限约定。
鉴于属于应届毕业生身份,发生以上条款所述情形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因此并非必须承受
违约责任。
然而,鉴于应届毕业生通常缺乏社会经验,当遇到这类问题时常感到茫然无措,我们在此建议面临这些困境之时,务须保持冷静,切勿擅自向对方支付任何形同违约金的款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