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保胎假的
处理方式,通常以
事假的形式进行处理。
至于其具体的请假期限,则需由劳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共同决定。
而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以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
法规之中,并未对孕妇特有的保胎假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若孕妇在孕期内遇到健康问题或者胎儿发育不良的状况,经过具有医疗资质的医生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确认需要暂停工作进行疗养的话,孕妇本人便可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休养假期的申请,用人单位将根据医生所作出的医学诊断证明予以批准,以此类推,即为
病假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
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