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行政诉讼并不会导致
行政处罚被中止,只有当法律明文规定的终局性终止条件得以满足时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
依照我国现行的《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如遇有被告方提请要求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或是人
民法院断定某项
行政行为的继续实施可能会对国家整体利益和广大公众福祉带来严重危害时,那么审判机关将依据自身的裁量权,裁决这款行政行为的暂时或永久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
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
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