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进行
破产清算程序之后,理应肩负起偿还
债务的责任。
关于债务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以公司所剩财产为依据,按照债务优先级进行分配。
该种分配制度原则上要求,在首先优先处理并支付
债权人的破产费用及
共益债务之后,再依循特定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债务偿还:
(1)职工
工资及其相关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需要划入工人个人账户内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与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
(3)
法规明定需给付给员工们的
赔偿金;
(4)除以上列举的款项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
(5)企业欠缴的税款;
(6)传统
破产债权。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