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不予
批捕的情况下,我们会尽快地释放
被拘留的人士,并由公安机关迅速地将实施状况通知给广大的人民检察院。
若案件仍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的,我们会依据实际情况,为涉案人员采取相对较为宽松的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