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规定,罹患此种情况的
劳动者,可依法享有由社会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
九级伤残者,其标准具体为9个月的个人平均
工资。
此外,当劳动者与聘用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或是与用人单位达成的
劳务关系到期结束时,工伤保险基金亦有责任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
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承担起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
关于
工伤九级伤残这一概念,它特指在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染上
职业病被确认构成工伤之后,依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对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及失去劳动力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