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户口转移至其他地方,且其确定已变更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下,涉事农民所持有的耕地将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这意味着相关人员将失去其
土地使用权。
然而,若在户籍迁移过程中仍保持着
农村户口,那么该农民能否保留其耕地上的
财产权便取决于其个人意志与选择,是否同意交回土地应当由他们自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