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发生的
交通意外事故且负有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尚无法判断此段时间内是否为真正的工作时间;同时,也无法明确走向工作场所的路径是不是常规的工作路线。
然而,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在于,该名员工是事故的责任方,因此根据相关规定,该情况并不符合
工伤的判定标准。
处于这种情况下,若
劳动者因为
工伤事故而遭受
人身伤害,通常会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是由于雇主之外的第三者造成了劳动者人身伤害,那么劳动者有权向第三者提出
赔偿要求。
因为工伤保险关系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
法律关系,其性质也有所区别。
从性质上来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它属于
社会保险的范畴,而与以私人救济为主旨的
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本质差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