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对于配偶出轨一方
赠予给第三者的房产,在绝大多数场合下,原则上是可以依法主张索回的。
因为这样的赠与涉及到的房产本身就属于婚姻双方共有的重要财物,作为配偶的一方并不具备擅自处置这些财物的权限;除非第三者能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明自己是以合理市场价格购买或者无偿获赠了上述房产,否则,此类赠与行为应被视为非法,并自始不发生
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在通常情况下,并非所有赠予婚姻外第三者的房产均是通过支付等同于原价值的高额货币或其他物有所值的
产权来获得的。
所以,总体来说,如果发现配偶将自身享有的部分或全部
共有财产赠予了婚外之人,那么这些房产其实都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赠予行为,从而得以返还的。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