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以下限制条件:
1、除非得到执行机关的明确许可,否则不能擅
自离家外出;
如若没有固定居所,那么也将无法踏出指定的居所范围;
2、未经相关部门的正规批准,不得私自与他人进行接触和交流;
3、在接到公安部门发布的
传唤通知时,务必第一时间抵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在法律程序中,严禁以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方式对提供
证据的
证人施加压力或误导其
证言;
5、尽最大努力保持客观及诚实,避免为了规避责任而故意销毁、篡改或者串通其他相关人员提供
虚假陈述。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