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基准的起始点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情况进行规定与界定:
(1)对于
犯罪程度较轻、社会危害性一般的罪犯,我们将在三个月的
拘役以及六个月的
有期徒刑这两个范围内,作为其裁量
刑罚的起点;
(2)如果罪犯的罪行较为恶劣,对社会产生了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我们就需要在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这个范围内,作为审慎考虑的刑罚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六)》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