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案件由公安机关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
审查起诉,那么本院会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就其是否具备
起诉或者不
起诉的条件作出判断。
遇到尚存疑问和复杂线索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半个月的时间以便查清事实真相。
若案情无法明朗、
证据不够确凿,亦或是存在罪行被遗漏、
犯罪嫌犯身份未明确等问题,将以公正合法的方式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但总计不得超过两次。
然而,假设检查期内
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或者出现丧失
行为能力的情况,将终止该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
2.对于经历过审查
起诉流程且满意
起诉条件的案件,我院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在法院正式受理并开始审理之后,通常会在一个半月之内进行案件宣判。
但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判时间,最长将会延长至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