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一旦作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一般情况下在三个月内将会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进行
开庭审理(其中包括两个月的侦查期和一个月的
审查起诉期)。
若案情较为复杂且需延长审限,则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此外,还需要了解到,根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规,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
侦查期限通常设定为两个月。
如案件情况特殊且符合相关条件,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侦查期限最长可延长七个月。
待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后,他们会将案件交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即检察院须于该期限内向法院
提起公诉)。
然而,若检察院认定案件仍存在疑点或尚未查明关键事实,那么他们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此
补充侦查期限同样为一个月,且最多可以进行两次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