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作为一种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其所引发的生命
财产损失,显然无法由国家承担原有的
赔偿责任。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身为公共管理者的我们,却必须承担起对幸存者实施救助和援助的神圣职责。
对于那些因地震而生活陷入困境的人们,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和道义担当,提供必要且适当的经济补助。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
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