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仲裁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需要
当事人双方面对面参与处理过程。
如果员工和雇主因为
劳动关系产生
纠纷并决定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时,
仲裁机构会首先进行调解工作,而这个环节上,要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面参加。
但是,当任何一方在接到仲裁庭的出庭通知后却无合法理由不出席的情况下,对于申请人来说,这意味着
申请仲裁即将被撤销;至于作被告者,仲裁庭则可据此采用缺席裁决方式进行处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
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