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造成
人员伤亡的交通
肇事罪,是无法被排除检察
起诉范围之外的。
此类情形的
涉嫌犯罪行为,可能触犯了
刑法中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
法规,并且被明确归类为公共法律
诉讼案件的一种类型。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肇事者本人或是受害方提出
诉讼请求与否,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政府最高审判机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
民法院)都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启动相应的
刑事追责程序。
根据法律条文的要求,若
犯罪嫌疑人事先已经自愿认罪,并认同检察院提出的
量刑建议与案件处理程序适用办法,那么他们应该在
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环境下,签署书面文件以示确认所认罪行为实及对于量刑方案的接受。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那么他们便无需签署这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为视力缺陷人士,耳听困难或言语障碍者,以及意识不清甚至无法自控的精神病患者;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于所认罪行有所质疑的;
(3)存在其他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