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各位务必了解,并非所有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皆能被判定为
欺诈罪。
倘若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如约履行其还款义务,则需自行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而此责任与可能构成
刑事犯罪的性质具有显著区别。
因此,作为
债权人若欲对
债务人提
起诉讼,须事先进行充分准备工作,如撰写详细完备的
起诉状以及整理涉案相关
证据材料等。
随后向有权
管辖该案件的法院
递交诉状即可启动
诉讼程序。
接下来让我们展开对于“诈骗”及“借贷”这两个概念的探讨。
实则可能存在某些情况下,借款方因遭遇种种困境或资金短缺等原因,无法按时全额归还所借款项。
更有甚者会故意
捏造事实、编织谎言以混淆视听,从而
窃取他人辛勤劳动所得的财富。
然而在此类情形下,若借款方本质上并未主动企图侵吞这笔款项,甚至仅是由于当前经济压力导致无能力偿还
债务,但仍
保证今后将会逐步结清欠款;或者是尽管签订了
欠条协议,却通过
伪造虚假的收款凭证来证明自身已成功还款,貌似已经如期履行了还款义务,实际却未能足额偿还缺口亦属此类现象。
这类行为虽同样违背了双方约定条款,但在法律层面,却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欺诈罪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
出借人的借贷行为
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
犯罪,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
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
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