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允许耕地基本农田资源得以有效保护与合理使用。
严禁任何单位或私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兴建果园、鱼塘等发展农业生产项目,避免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及破坏。
同时,也要禁止其他不当行为对基本农田构成的损害。
“基本农田”是以特定时期内的社会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对于粮食产品的实际需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建设开发用地的预估情况后,根据全面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所明确指出的在较长时间内不得占用的耕地范畴。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