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缓刑期圆满结束之后,若其再度触犯新的罪行,依然有机会获得
缓刑处置。
具体来说,在缓刑期间内,倘若
犯罪者被发现存在未曾发现或审查明了的罪过,亦或是在缓刑期结束之际重新陷入
违法行为之中的情况下,便应适用于数种
犯罪行为合并
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其次,当数项罪行合并处罚完成后,如果所处的
刑罚仍然符合缓刑所需的条件时,是否还能给予犯罪者再次宣
判缓刑的机会,在现行法令体系中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此问题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念,且分别占据着各自的立场。
《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