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而言,合法权益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据我国现行
法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所述,当员工出现以下情况时,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解聘处理:
首先,员工如果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聘用标准与流程,或者未经核准而擅自签收,这将引起
法律纠纷,公司有权决定解雇此类员工;
其次,如果员工在年度绩效评估中连续两度被评定为不胜任,这也可能导致他们失去工作岗位。
请大家务必遵守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