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确系将
个人财产转移至其子嗣名下且并未进行有意隐瞒,则此类行为并不构成财产转移现象。
然而,当夫妇中有任何一方
滥用职权,故意隐藏、高价出售、破坏、浪费或挥霍婚内共享财富,甚至捏造婚内
共同债务试图挤占对方资金的情况出现时,在他们进行
婚姻破裂财产分配的过程中,该方
当事人将会面临着
财产分割比例减少甚至被剥夺分割权的
处罚。
离婚手续完毕之后,若另一方当事人察觉到以上所述行为只要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重新划分婚内共享资金即可。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