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律
法规,答辩书超过15日未向法院
递交是被禁止的。
除非在举证期间内因
证据材料提交面临困难,否则跨越这一期限没有提交答辩书,则将被理解为被告自愿放弃举证权。
这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被告必须在收到原告提出的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就该诉状提出
答辩状形成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
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