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动迁房屋并不一定都归户主名下所有。
由于动迁房屋作为动迁补偿的一种形式,其所有权并非仅仅局限于户主个人,而是属于整个家庭的
共有财产。
即使
房屋登记在户主名下,也无法体现其归属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家庭成员同样享有对该房产的分配权。
关于份额的划分,可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解决。
若协商未果,可诉诸法律途径,由法院依照当时的动迁政策对房产进行分割判决。
其次,动迁房屋的
产权人并无特定限制,既可以为家庭任何成员,亦可不局限于户主本人。
许多年长者为了方便子女后续管理及处理,选择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然而,不论房屋权利人为谁,家庭各成员均属房产的共同拥有者,如需进行出售或其他处置行为,必须取得全体共同拥有者的书面授权同意,同时,所得房款亦须由共同拥有者共同支配与分配。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