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
工种在整个建设工序中主要担负着主体框架建设任务,其安装环节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分包处理;
然而,在生产制造方面可以考虑适度地实施分包作业。
在
建筑工程领域,由总
承包商负责的情况下,
主体结构部分的施工必须由该总承包单位亲自完成,禁止分包给他人。
但是,主体结构可以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钢结构的安装构成了整个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这也是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操作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守这个规定。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
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