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详细政策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经过合法审批并进行开山填海整治活动所获得的土地以及对现有废弃土地进行改造等情况,自投入使用之月起可享受长达五年至十年时间的
税费豁免优惠。
其次,在确认此类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及改造废弃地的过程中,将依据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核定依据。
更为重要的是,上述事项的免税期限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法律框架下自行制定的具体规定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