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所确立的法律框架下,所有类型的
保险合同纠纷在进行
诉讼时均有一定的
诉讼期限限制。
具体来说,针对
保险合同中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要求,其
诉讼时效仅有两年,这一时效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自身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且适用广泛,不限于特定类型的保险。
然而,唯独只有海上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在于,对于其
保险事故引起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享有60天的延长期限,以便充分调查和处理相关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