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直行车辆与转弯车辆相碰撞的情况下,若因为转弯车辆未于适当位置提前让行而引发了交通事故,那么将由转弯车辆的驾驶员承担起全责之重任。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转弯车辆应当尽到确保安全行驶的义务,不能因过失而置直行车辆于不顾。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相关方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以获得对于所遭受损害的合理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