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签署于薪资期结束之际的劳工合约未能如愿完成签订,并且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劳工仍然坚守岗位,那么这就相当于与雇主重新构建了一段新的
劳动关系。
当工作期满,劳动
当事人仍旧为原来的用工企业工作,而原来的用人企业并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反对意见,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双方自愿且达成共识的选择,即延续之前条件下的劳动关系。
因此,该雇佣企业在此刻应该立刻着手进行劳工合约的补办手续,如果不这样做,就必须承担起支付双倍报酬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