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用补偿款项方面,我国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该项费用无需缴纳任何
税费。
即当政府对农村
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被征收单位所获取到的相应补偿,在其定性上属于“
产权转移书据”范畴之外,无需征收
印花税。
然而,若相关企业并没有制定出关于重置或者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以及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等相应的计划或者报备立项的文件资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从政府所取得的
搬迁补偿收益将纳入到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中进行计算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